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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情况的说明

时间:2023年7月15日 来源:辽源市水利局

  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文件要求,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1992年9月14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11月29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三)《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型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六)《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2〕952号);

  (七)《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

  二、收费标准

  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核定吉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2〕670号)文件,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立方米征收0.3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征收0.4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三、收费主体

  指开办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四、收费范围

  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都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辽源市水利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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