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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时间:2022年7月22日 来源: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为深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切实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二、电动自行车应当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遇停止信号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转弯或掉头时不按规定通行。

  三、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四、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或非机动车泊位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及泊位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严禁在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充电。

  五、从即日起,辽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对电动自行车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对电动自行车违法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拖移至山湾驾校停车场统一停放,每月19日9时对电动车驾驶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后统一放行,培训地点为山湾驾校。领取车辆时领取人需佩戴口罩,携带安全头盔,持本人身份证、车钥匙、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咨询电话:交警支队交通指挥中心 3333097。

  特此通告。

辽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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